日前,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,区法院审理的“无良电商跑路 依法维权有路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。
2022年11月,刘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,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旗舰店内购买了6瓶酒,总价款为1.2万元。刘某在收货后发现这些酒均为假酒,但商贸公司对此予以否认。由于这家商贸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其唯一股东为范某,并且范某在2023年5月30日就将公司注销了。因多方投诉无门,刘某将范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返还货款1.2万元,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三倍赔偿。区法院受理案件后,委托了某品牌酒业公司对涉案的6瓶酒进行了真伪鉴定,结果显示均为假酒。最终,区法院判决范某返还刘某货款1.2万元,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.6万元。
区法院法官助理杨晨晨介绍,某商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,应予惩罚性赔偿。同时,该给付义务产生于某商贸公司注销前,范某作为公司股东,在公司注销时承诺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,该承诺不实,故范某应承担责任。
针对此类案件,虽然认定欺诈行为并非难事,但如何使消费者权益保障落到实处、真正实现维权成为司法关注的重点。本案中,法院在确认商贸公司构成消费欺诈、应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,判决已注销的一人公司股东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,切实维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区法院法官助理杨晨晨提醒,消费者在遭遇商家跑路时切莫慌张,依法维权仍有路可走,同时,也警示网络商家应诚信经营,切莫心怀侥幸,售假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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